餐廳用餐受傷的損害賠償
案例事實:
A在某五星級餐廳用餐,用完餐要從二樓下樓梯時,因為地板濕滑摔倒受傷,受有腿部骨折,腦部受損等傷勢,A認為餐廳造成他的受傷,要求賠償,餐廳則表示是A自己下樓梯時走太快,重心不穩摔倒受傷,和餐廳地板滑沒有關係。
法律解析:
一、消費者保護法的產品責任與服務責任。
當事人權益受有損害,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民法設有一般侵權行為法之相關規定,但消費者保護法則設有特別規定,其第7條規定:「1.從設計、生產、製造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之危險。2.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3.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者,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所以消保法的損害賠償責任是「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企業必須能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保法是特別規定,會和民法之相關規定,產生競合關係。另外,服務責任同採無過失責任,亦為我國法律所獨有,之前實務上常見解釋上最困擾的莫過於「醫療行為」,但隨著醫療法第82條第2項之修正,醫療行為已無消保法之適用。
二、本案例餐廳需負賠償責任
實務上,在餐廳用餐摔倒或燙傷,甚至食物中毒的案例層出不窮,尤其是餐廳之廁所、樓梯若有積水未能隨時保持乾燥,很容易發生摔倒事件,所以業者宜在未能第一時間即時擦乾時放置警告標語,如此若在顧客發生摔倒受傷事件時才能降低賠償金額。另外,業者也應考慮藉由投保公共意外險以分散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