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發出一般人不能容忍的噪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問題焦點:

        鄰居尤其是大樓上下樓層住戶間,上面樓層的住戶發生之聲響噪音,嚴重影響樓下住戶的居住品質時可否請求損害賠償?答案是肯定。最高法院曾在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決中表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金額。認為,被害人請求賠償精神上之損害,主張因行為人於增建之機器房內置冷氣壓縮機,日夜運作,噪音不停,導致自己受到侵害。高等法院就被害人之人格法益是否確受不法之侵害而情節重大,未加審究,就直接認定其不得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原判決不當,廢棄發回。惟此類似等案例,於實務上要取得勝訴,仍在「舉證證明」的成功,否則徒憑依法有據,未必能獲得勝訴判決。以下則舉高等法院95年台上字第717號判決說明此類似案件法律依據及訴訟攻防的重點。

案例事實:

        A男B女是夫妻,居住在新北市三重區某大樓之3樓,C男D女則居住在同幢4樓。A、B主張C、D居住的房屋自92年初至94年12月22日止,日夜發出間歇性或繼續性之馬達運轉聲,類似撞球滾動、撞擊聲、扣扣聲、重物撞擊、桌子拖曳、木屐重踏地板類似鐵鎚敲打之噪音等;多次向C、D反應,均未獲得置理,自己又花錢裝設隔音設施,未見改善。曾多次向警察派出所報案,經警員到場處理,C、D非但拒不開門,且繼續製造噪音;又向台北縣環保局公害防治中心反應,經該局到場測試及記錄,侵害行為猶未停止,導致A因此出現適應性障礙,失眠等徵狀。A、B主張除得請求C、D除去侵害外,亦得請賠償精神之損害。但因C、D夫妻二人共同居住在該房屋,無從確定何人為加害人,故應由C、D負連帶責任,請求C、D應連帶給付A、B各50萬元。(地方法院判命禁止C、D製造噪音侵害A、B的居住安寧,並命C、D應連帶給付A和B各18萬元,其餘之訴駁回。C、D就敗訴部份不服上訴;A、B則未上訴)。

        C、D則反駁A、B民國89年,雙方間因A、B曾報請主管機關拆除自己搭建的違章建築而互有嫌隙。家裏是純住家,並未經營工廠(家庭帶工),自己沒有在屋內製造A、B所指之各種噪音,應由A、B證明噪音為自己所造成。而且94年7月以後就沒有住在那裏,只是偶爾回去看看。對方所提出的環保局9件申訴噪音稽查紀錄,若非根本無噪音,就算有,亦均為「疑似」音響,且未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此外,請求權的時效也已經過了。

案例解析:

        本案高等法院審理認為C、D已搬開該房屋,而且A、B也表示已經沒有再聽到那些聲音響,表是侵害已不存在,無再予排除必要,此部分A、B請求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判賠部分改判C、D應各給付A和B 14萬元,C則不用賠償,原因為,該房屋所有權人為D,參酌民法第191條規定,而房屋所有人因其房屋致他人權利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意旨,C是因為房屋為其妻D所有而住於該房屋,其居住即非不法,縱房屋有噪音傳出,惟無證據顯示其與D有共同製造噪音之行為,不符合法律所訂「均有」「不法」侵害A、B權利之行為。

一、法院判決之法律依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除去其侵害,有有損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真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引用前面所說的判例,強調噪音管制法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制制定,其管制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為達行政上有效管理、取締之結果、取統計學上之平均值為標準,然不等同於一般人或聽覺較靈敏之人社會生活上所可容忍之標準。引用高雄醫療學院郭宏亮教授提供之「睡眠與噪音」之關連顯示在噪音值60分貝時,71%的人在一度睡眠時會受干擾,64分貝時,二度睡眠會受干擾,無法達到休息的效果。

二、法院判決A、B勝訴之依據及理由:

1.警員到庭證稱,A、B有聽到輕聲扣扣的聲音,一、二分鐘,聲音斷斷續續,去A、B家中3次都有聽到一樣的聲音,3次都在半夜,附近沒有聽到什麼聲音,最有可能是4樓發出的聲音。我感覺振動的方向是從3樓天花板來的。去4樓按門鈴及敲門無反應,員警工作紀錄簿也有記載。

2.住3樓的前屋主E證稱:「就是樓上會有聲響發出,都是發生在晚上12點至2點的時候,當時我們找管理區來,請他們開門也不開,說這是他家的事,別人管不著。叫管區員警有3、4次,都是晚上時間。」

3.男名警員稱證:「3樓的住戶向我們報案數十次之多,報案的內容都是妨害安寧,我有到場處理3樓住戶我有看到天花板有加裝隔音板。」

4.該房屋噪音檢測出之分貝,已逾94年1月31日修正之噪音管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