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歌曲會侵害著作權嗎?
近年來網路歌唱平台、歌唱節目非常盛行,產生了許多素人歌手,然而素人歌手所演唱的歌曲往往都是翻唱其他歌手的歌,無論是改編詞曲、單純翻唱,原則上都要獲得原詞曲創作者的同意及授權,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可能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但也有像歌手青峰這樣的例子,雖然是自己的歌,卻可能必須取得他人授權才能演唱情形。
翻唱他人歌曲,如果只是單純翻唱,沒有做任何改編,可能會侵犯到原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如果對於翻唱歌曲做了改編,侵害的是著作權人的「改作權」。不論有沒有改編,在直播平台上翻唱或翻唱完後上傳Youtube等影音平台,還會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傳輸權」,歌唱節目上翻唱,則會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播送權」。因此在直播、影音平台、歌唱節目翻唱歌曲時必須小心謹慎,務必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一般來說,歌曲的著作權人包含作詞者及作曲者,翻唱歌曲時應該同時取得作詞者及作曲者的同意,才能避免侵害著作權。
那麼像青峰這樣的例子是怎麼回事呢?明明是自己寫的歌,要唱或是改編都是吳青峰的權利吧,怎麼會由前經紀人來主張青峰不能在自己演唱會唱自己的歌呢?因為著作權區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如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等都是著作財產權,都是可以讓與給其他人的,也就是前經紀人主張青峰已經將詞曲著作權財產權都讓給他了,那麼青峰當然不能在未經前經紀人同意的情況下,演唱這些歌,但青峰本人的回應是,從未讓與歌曲著作財產權給前經紀人,全案仍在偵查當中。
前面還有提到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情況下,不須負著作權法上的民刑事責任,翻唱有可能涉及的合理使用規範有著作權法第55條、65條,主要鎖定在是否營利,實際上營利與否也是著作權人最關注的問題,如果不涉及營利且對於原著作市場不會產生影響時還是有機會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會有刑事責任或被求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