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看護請求看護費用時,不當然可比照專業看護
前言:
因車禍或其他事故受傷而請求損害賠償,常涉及「看護費」項目,此項目屬於增加生活之必要支出,通說認為即使由親屬看護,未聘請看護人員亦得請求。但親屬看護費用到底多少才合理?能否直接比照職業看護?最高法院認為必須有所依據及需加以說明,不得逕為比照專業看護之行情。
最高法院見解:
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判決:
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二者身分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會,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但應衡量及比照僱用職業護士看護情形…且聘請看護工一個月費用須六萬元,若聘請專業看護工月薪更高等情,請求每月三萬元賠償看護費用並非過高…。
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6號判決
此判決認為請求人無法獨立站立,大小便失禁,終身無法自理生活,需要專人全日看護照顧之事實,固然為原審所確認,但請求人主張其未來聘請專業人員看護須支出每日2200元之看護費,並未據其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供憑認,不得按每日2200元核計看護費支出而為請求。而且原審未說明何以看護費之一般行情是2200元,這樣的判決是有缺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