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墜落陽台,我家變兇宅
案例事實:
據媒體載,婦人甲從其大樓樓頂跳下自殺,墜落在大樓二樓陽台死亡,二樓屋主乙認為自己住宅因此變成兇宅,乃向死者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高雄地院依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報告,認定乙的住宅房價會因此而減損173萬元,判決甲的繼承人配偶及兩名子女應負擔賠償責任。
案例解析:
一、兇宅的定義:
一般多參照內政部97年所發函釋,認為兇宅是指賣方產權所有其間,於其建築設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築物和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及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於他處之行為(即未陳死於專有部分)。所以得出結論:在住家自殺或被殺死於屋內,該戶房屋是兇宅沒有問題。若從高樓往下跳自殺例如從15樓跳樓自殺墜落在5樓陽台死亡,15樓和5樓都是兇宅。
二、兇宅是否為物之瑕疵?
關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173號判例認為不是,理由是兇宅不是對房屋造成「直接物理」之損害或通常效用之減少。而且兇宅價值減損因個人主觀認知及宗教民俗有所差異等等。不過,司法實務上多數還是認為,特殊宗教、文化不會忌諱者很少也是特例,但普遍的認知,若是兇宅必然減損其交易價值,倘若出賣人故意未告知時,買受人可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外,還可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