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將成年年齡修改為18歲,產生何種影響?
成年年齡下修之意義
日前修法將「滿二十歲為成年」修改為「滿十八歲為成年」,自民國112年1月1日開始生效實施。一個人年紀多大或在什麼情況在可以基於自己的意思,依法律行為(如買賣物品、租借物品等)而取得一定的權利或負擔一定的義務時,法律必須制定一個具體的規範,法律上稱該等能力為「行為能力」,其制度目的在保護思律未成熟之人並兼顧交易的安全。原本舊法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也有行為能力,而舊法原本規定結婚之年紀男為18歲,女為16歲,但未成年已結婚者,雖有行為能力,但不因此而成年。新法三讀通過的條文下修至18歲,新法規定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等同男女可結婚年紀一致,只要滿18歲就可以結婚不需要父母親同意,滿18歲就有完全行為能力,等同成年和完全行為能力都是18歲。
修法後不管男女都是一樣滿18歲就可以自主結婚,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獨自為任何法律行為,如簽訂契約,當然若有侵害他人權利造成損害之情形,例如駕駛車輛撞傷人或逞口舌之快辱罵他人若滿18歲,父母法律上不用再負連帶賠償責任。18歲一般是剛上大學的年紀,是成長中一個重要階段,代表很多事必須自主處理,以18歲為成年有其人格獨立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