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原來贈品也有設上限?!
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所謂「贈品」,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所謂「贈獎」,係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於商品或服務之外,依抽籤或其他射倖之方式,所無償提供獎金或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例如:買XXX抽大獎
咖啡買一送一,違法嗎?
不違法喔,公平交易法對於贈品、贈獎的界線也有說明,下列說明不列入贈品、贈獎的範圍
1.免費試吃、試用,及其他不以交易為要件之促銷行為。
2.同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價格折扣促銷行為。
3.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
4.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促銷行為。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1.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100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2.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為新臺幣50元。
買xx紅茶抽汽車,違法嗎?
汽車價值不得超過500萬元,對於贈獎金額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
1.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30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6億元。
2.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7億5千萬元,未滿新臺幣30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
3.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7億5千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1億5千萬元。
4.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