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支付命令把錢要回來?
管轄法院
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聲請狀應載明下列事項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請求金額。
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檢附相關釋明請求之證據文件影本。
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契約書、發票..等
繕本
遞狀時要附足夠附具聲請狀(含釋明文件)繕本,按兩造當事人之個數,再加三份。
費用
每件為新臺幣500元;如為多數債權人本於各自請求權對同一債務人聲請,則按債權人人數各自繳納新台幣500元。
提醒
1、須釋明請求的原因及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以免遭法院駁回聲請。
2、債務人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如果未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拿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3、法院原則上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4、確認您戶籍所在地有人幫您收受法院文書,並能儘速轉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