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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焰槍不是玩具!孫安佐案看懂:恐嚇公眾、公共危險、槍砲罪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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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孫鵬、狄鶯之子孫安佐(現名孫健豪),近日因涉嫌在河堤旁測試自製火焰噴射裝置並將影片上傳,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根據報導,檢警於搜索行動中,除查扣自製噴火裝置外,另查獲疑似改裝散彈槍、模擬槍等物品。士林地檢署複訊後,認為其涉犯恐嚇公眾、放火未遂、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士林地方法院後續裁定羈押禁見2個月。法院公布的裁定理由指出,孫安佐涉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罪,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關於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獵槍、非法持有模擬槍等罪嫌,且因案件尚在偵查階段,有共犯及證人未到案,考量有串證、滅證之虞,故准予羈押禁見。

 

法律評析

許多民眾會有疑問:「只是在河堤拍影片,沒有燒到人,為什麼會變成嚴重的刑事案件?」 本文將從四大法律層面為您解析本案的潛在風險:

一、 恐嚇公眾罪:重點在於「公眾的危害感」

《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觀點:恐嚇公眾罪保護的是「公共安寧與公眾安全感」。若行為人在公共場域展示疑似武器或製造巨大火焰,並透過網路散布,只要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感到生命或財產可能受危害,就可能觸法。

二、 公共危險罪:沒有造成傷亡也可能成立

《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法律觀點:若在河堤或道路旁噴出大量火焰,法律檢視的重點在於該行為是否創造出「足以危及公眾往來安全的具體危險」。公共危險罪處理的是「危險控制」,只要行為超過社會可容忍的風險範圍,即便未造成實際災害,仍有刑事責任。

三、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本案最重的刑責風險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是否具備殺傷力通常必須經專業鑑定。

真槍或具殺傷力改造槍:若查扣物被認定為具殺傷力之非制式獵槍等,未經許可持有者,依第8條第4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 700 萬元以下罰金 。若屬第7條所列更高危險類型(如手槍、步槍等),法定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模擬槍的風險:即使鑑定無殺傷力,依同法第20條之1規定,若物品外型、構造、材質具類似真槍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屬模擬槍。未經許可持有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後續的罪名與刑度,將高度取決於查扣物的客觀鑑定結果。

四、 羈押禁見等於有罪嗎?

「羈押」是刑事程序中的強制處分,並非刑罰。

法律觀點: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若法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得裁定羈押。本案法院裁定羈押禁見,主要是為防範偵查階段的串證與滅證風險,並不等同於最終的實體有罪判決。

 

總結與提醒 自製武器或火焰裝置並非單純的網路創意題材,一旦牽涉公共場域、槍枝結構或可改造零件,就可能踩到刑事紅線。法律重視的不僅是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更是客觀上的公共安全風險與物品鑑定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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