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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薪水扣押的比例,但實務上認為,薪水並非全部維持生活所必須,如除去最低必須費用尚有餘額,還是可以強制執行。而就扣薪三分之一的比例,並不是絕對不能變更,還是要就具體個案,斟酌債務人的薪水數額及需扶養家屬的人數,而決定扣押的比例。所以對於扣押比例有認為不服者,債權人或債務人都可聲明異議救濟。故債務人如果認為被扣三分之一,已經不足以維持生活最低需求的話,可聲明異議以救濟。
最終建議已被扣薪的債務人可盡快聲請更生或清算,因為更生或清算程序一旦開啟,債權人對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債清條例第48條第2項),如果法院未停止執行,債務人可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法院聲明異議。此外,債務人若擔心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的時間緩不濟急,可依債清條例第19條規定,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同時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停止一切強制執行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