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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霸占地還潑漆警告,涉犯毀損罪

公有道路旁停車也不行?高雄市岡山區發生車輛造惡意潑漆案件,有民眾將車輛停放在一處公有道路路旁過夜,但該停車處並無擋到民宅出入也非紅線禁停處,但卻遭人惡意潑漆,質疑該處路旁已淪為「私人車位」。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副所長胡致慶表示,該處路段屬公有道路並非私人土地且路旁劃設白線,民眾車輛只要緊靠路旁停車,不影響交通並不違規,民眾惡意潑灑油漆或墨水等行為恐涉毀損罪,警方受理被害民眾報案後將通知貨車車主到案說明,釐清案情。

資料來源:蘋果即時新聞

 

法律分析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若損害行為使物的性質、外形或作為特定目的用途的可用性下降,導致物品功能的喪失,就構成本條的毀棄損壞行為。毀棄,指物根本上直接被毀滅;損壞,則指因損害破壞行為使物的外形發生重大變化,物的可用性降低。

致令不堪用,指直接使物品功能喪失,舉凡任意放生他人的寵物或戳破輪胎、塗抹畫作等都算。

本件當中,民眾將車子停在公有道路旁,卻被惡意潑漆,兩輛被潑漆的車子分別為黑色車子及白色車子。在黑色車子的情形中,若只是被潑墨或潑污穢物,法院判決時其實有不同意見,有認為黑色漆的車子即使被潑墨或汙穢物,經清洗後幾乎能回復原狀,車子可以繼續開,外觀也沒有改變,至多只能向作出此行為的人要求財產受損害的民事賠償,也有認為外觀是否清潔也是車子的主要功能之一,車子被潑髒的瞬間就已經構成本罪。本件被潑漆的白色車輛,則留下無法徹底清除的漆痕,無法期待車主還能將留下斑駁漆痕的車子正常開上路,屬於使物的外形發生重大變化,車子因此減損它可以被開上路的功用,應構成毀損罪。

應注意的是,即使是私人土地被他人車輛、花瓶或雜物占用,都切勿為了洩憤以潑漆或打壞物品等方式趕走占用土地的人,否則將構成毀損罪,而應循民法上之所有物返還或排除妨礙所有權使用的規定行使權利,更遑論本件兩輛車主停放位置是公有道路,潑漆之人根本無正當理由。毀損罪為告訴乃論罪,車主可行使告訴權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另可依民法上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潑漆的人,將車子回復原狀,或賠償因回復原狀所需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