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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院的本票裁定雖然可以抗告,但並不會停止強制執行,唯有發票人甲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主張本票係遭偽造、變造,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效果如下:
一、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票據債務人免供擔保:本票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二、提供擔保法院始能停止強制執行:裁定送達二十日後,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