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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財損的車禍求償攻略

一、前言

        馬路如虎口,台灣每天都有大大小小車禍發生,而當發生車禍時,假如只有財物損失,無人受傷應如何談賠償、賠償金額多少才是合理,分析如下。

二、律師解說

        (一)一般車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1、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即當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他人權利受損時,就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通常係讓受害人的損失回復原狀或給予相當的金錢補償。

        2.依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將可依本條請求財產上損失。

        3.依民法第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受害人將可依本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失(如慰撫金)。

律師提醒,這邊需特別注意假如發生車禍「僅有財產損害」,人連擦傷都沒有,則遭到損害的車輛不論是多寶貝的愛車,都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 僅有財產損害之車禍原告可以請求財產損害範圍

        1.拖吊費用:

        在車禍發生後,原告所需花費之車輛拖吊費用,屬於原告財產上之所受損害,得請求被告予以賠償。

        2.車輛毀損之修復費用

        依民法第213條第3項,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原告車輛所受之損壞,其修復費用亦屬於財產上之所受損害,原告得向被告請求「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此外,原告請求「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時,並不以車輛實際上已經修復為必要,只是修繕費用中的「零件費」必須扣除折舊,至於修繕費用中「工資」則可以全部請求。

        3.車輛送修期間原告無法使用車輛及因此衍生費用之損害

        由於原告之車輛在送修期間,原告因無代步工具,可能會有額外的交通費支出,因此這部分之財產上所受損害,經舉證後亦得請求被告賠償。

4 、實務上曾有法院判決認為,假如車主能就汽車之二手市場價格提出舉證,並說明汽車遭到車損後二手市場價格降為多少,此價差範圍屬於車主因本次事故導致所失利益,得向有責任方主張損害賠償。

三、結論

最後律師提醒,很多人認為僅有車損的案件相對單純,只要對方保險公司願意賠償就好。但實際上藏有很多眉角,當事人最常誤會修車費是多少就可以請求多少,但法院實務並非如此,導致當事人過於高估求償金額而需預納較高之裁判費,反之也可能低估可以請求賠償之範圍等情,必要時,仍然建議諮詢律師代為主張權利,以獲得合理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