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立遺囑
執筆人為公證人以外之人,即為代筆遺囑之類型,雖然並不限定資格身分,但一般人不具法律專業,而代書雖尚有法律常識,但專業度仍與律師有別,故代筆遺囑的當事人,都建議盡量委請律師處理,而律師事務所亦可以提供見證人(公證人不得提供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規定公證人之助理或僱員不得充見證人),亦較有彈性配合當事人之需求,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需求給予建議,共同討論擬定遺囑內容。
其他資訊:
程序:
1.前置作業:律師與立遺囑人或家屬討論(事務所或家中均可),由律師草擬遺囑大致內容,提供給立遺囑人參考,並告知相關程序。
2.踐行代筆遺囑程序:在律師、二位見證人同時在場的情況下,立遺囑人按自己意思,在律師面前口述遺囑意旨,律師負責筆記(可用電腦繕打)、宣讀、講解,代筆遺囑之內容提示給立遺人確整,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最後立遺囑人、律師及見證人全體於遺囑上簽名。
證人費用(二人)
每名3,000元
計費方式:
15,000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