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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片算是刑法的文書嗎?

不算。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指出:「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偽造文書之罪固應以文書論。然名片僅有表明其為何人之作用,並不足為法律上一定用意之證明,即不足以證明持名片者確為名片上所載姓名之本人,如持他人名片冒用他人名義行詐,僅能論以詐欺罪,其持他人名片之行為不過為便於行詐而已,不能併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因為名片只是身分和頭銜的表示,不能確定他的身分和頭銜就是如此,並無法在社會交往過程中,作為證明法律關係或事實之用。所以如果擅印他人的名片,偽造自己的名字在上面,在與人交往時吹噓身分,並不會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
但是,如果是在博士學位證書上、或是教授聘書上,偽造自己名字在上面,因為具有確定的證明作用,所以會構成刑法的偽造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