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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強制責任保險理賠金與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

問題:車禍發生後,已受強制責任險理賠之部分,扣除之時間點?

車禍發生後,除了當下之處理,下一步就是討論賠償與否的問題。按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所以,肇事車主受賠償請求時,得主張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扣除請求權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此乃損害賠償金額算定後之最終全額扣除。

因此,在被害人與有過失的情形,正確的賠償金計算方式,應先適用民法第217條第一項規定算定應該賠償金額後,始有再依上開規定扣除保險給付之問題。如果於請求賠償之金額中先予扣除保險給付,再為過失相抵之計算,等同減少賠償義務人所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額,已違反法律之規定。

實務見解參考:最高法院民104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