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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員工職災補償得抵充的項目

勞工發生職災,除了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的相關補助,按勞基法的規定,雇主於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殘廢,未實際提供勞務,仍須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這條規定最大目的是為了保障經濟上較屬弱勢的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法定補償責任,因此,這個補償的性質已非屬「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但為了避免勞工或其他有請求權人就同一職業災害所生之損害,對於雇主為重複請求,有失損益相抵之原則,勞基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是除雇主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所應給付之資遣費退休金等性質、目的不同之給付,不得抵充外,其餘雇主所為之給付,不論是薪資績效獎金住院津貼三節禮金職災失能補償等,基於「衡平原則」及「避免勞工重複受益」,雇主皆得作為抵充其損害賠償金額

實務見解參考: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2311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