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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訴期修法

報載<犯下殺人重罪的凶手,不管逃到天涯海角,將一輩子受到法律追訴!法務部增修刑法和刑法施行法草案,最受矚目的是刑法第80條「彭婉如、劉邦友條款」,草案規定,對犯10年以上徒刑、且致人於死者,取消追訴權時效限制,一旦立院通過修法,彭婉如、劉邦友命案雖未破案,但只要凶手在有生之年被抓到,都要接受法律制裁。>

認識追訴期

追訴期是指犯罪發生後,基於刑法第80條的規定,因一定期間之經過,不得提起公訴或自訴。簡單而言,就是過了這個法定期間,檢察官就不能因為犯人之前的犯罪去起訴他,法官當然更不可能去審判。

如果此次修法有過,未來將出現無追訴期案件,如報載所述,只要凶手在有生之年被抓到,都將要接受法律制裁。

追訴期間應從何時為起算點?

依刑法第80條第2項規定,自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是繼續之狀態,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告訴期和追訴期的差別?

犯罪除了有追訴期的問題,又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其中告訴乃論的犯罪,其告訴應自有告訴權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6個月內為之,至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則無6個月的期間限制,但時間太久還是有超過追訴期的問題

常見刑案的追訴期

30年追訴期

1.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

2.強制性交罪(第221條)

20年追訴期

1.肇事逃逸罪(第185-4條)

2.偽造文書(第210條)

3.傷害罪(第277條第1項)

4.剝奪行動自由罪(第302條第1項)

5.竊盜罪(第320條)

6.侵占罪(第335條)

7.詐欺罪(第339條)

10年追訴期

1.公共危險罪(第185-3條)

2.通姦罪(第239條)

3.恐嚇危安罪(第305條)

4.侵入住居罪(第306條)

5.誹謗罪(第310條)

6.毀損罪(第354條)

5年追訴期

公然侮辱罪(第30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