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債務人異議之訴案】

民國90年時,王育珊(化名/原告)姊妹六人之父母向合作金庫貸款,簽發面額1200萬元之本票,其後因未能按時還款,遭合作金庫聲請法院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但因當時王姓夫婦名下並無財產,強制執行處僅能核發債權憑證後予以結案。

嗣後,合作金庫將上述對於王姓夫婦之債權讓與給光華資產管理公司(化名/被告),在王姓夫婦去世後,被告公司即持債權憑證對原告姊妹六人之財產進行查封,原告因此向本所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