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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職災補償案】

原告李大誠乃卡車司機,受僱於「速達貨運公司」(化名/被告)雙方約定薪資是以原告出車趟數計算。民國99年X月X日,原告從「速達貨運公司」發車,駕駛聯結卡車載運礦泉水送貨給客戶,途中不幸於國道上發生車禍,使原告脾臟破裂、頸部挫傷、面撕裂傷等,經送醫院急救後,於同日住院接受脾臟切除手術。手術後,原告休養至100年X月X日才回去「速達貨運公司「復職」。在本案中,由於原告所受傷害是因執行職務行為所生,因此其至本所請求協助向被告請求職業災害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