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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土地借名登記案】

蕭東順(原告)於90年間繼承父親2筆土地,原告為節稅而暫時借用其妻林香蘭(被告)名義,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被告名下,等日後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再行移轉登記回原告名下。後於91年間仍以原告為出租人、被告為代理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土地出租給第三人使用,承租人開立、給付租金之支票,皆以原告為受款人,並由原告提示兌領。借名登記後亦由原告繼續繳納地價稅。於95年間因借名登記已消滅,原告欲終止借名登記,並請求被告協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改登記回原告名下,惟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乃委請楊律師提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