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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員工背信、侵占無罪案】

被告於民國99年1 月間起,受僱於告訴人公司擔任美術總監職務,於任職期間之100 年初,與友人另行開設「明日工作室」,並利用職務之便,與屬於告訴人公司之客戶私下接觸,且為圖將原係告訴人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補助之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作為其日後以明日工作室名義向經濟部申請補助,於離職前未將其職務上所經手,由告訴人公司委託第三人所繪製之動畫電影人物及分鏡腳本手稿繳回告訴人公司,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嗣告訴人公司發現上情,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提起告訴。被告為自澄清白,委任楊律師為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