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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分割遺產主張歸扣案】

原告與被告四人間係兄弟姐妹,兩造之母即被繼承人於民國95年12月01日死亡,留有不動產,其遺產依法應由五名子女,有關被繼承人之遺產中,關於座落於台中市之某地段土地(權利範圍100 萬分之2377)及其上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在繼承開始前之95年2 月10日,被繼承人即贈與被告甲,而系爭房地登記雖為「買賣」,然被告甲與被繼承人間並無實質資金之往來,因此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認定為「贈與」,因此原告主張此部分不動產應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計入遺產並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各繼承人後,再於被告甲之應繼分扣除,並主張應依民法第1148條之1 規定,將被繼承人二年內贈與被告之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又因兩造就分割遺產無法達成協議遂提起分割遺產之訴。惟被告主張系爭房地並非歸扣範圍,援委請楊律師代為提出抗辯,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