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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繼承人分割共有物案】

緣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00年5月20日死亡,其配偶即訴外人於76年1月3日死亡。被繼承人與訴外人育有原告、被告乙、丙、丁及訴外人戊5人,惟訴外人戊於81年6月17日先於被繼承人甲死亡,由其子女即被告己代位繼承。據上,被繼承之繼承人即兩造。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動產及所示土地。又被繼承人並未訂有遺囑,且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而兩造就遺產無法進行協議分割。為此,爰委請楊律師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准兩造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准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