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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病危做成代筆遺囑無效案】

被繼承人(即原、被告之兄弟)於100 年10 月15日死亡,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已歿,其所留遺產應由其兄弟姐妹4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4 分之1 。被繼承人死亡後,被告等人以系爭遺囑主張由被繼承人之長兄(被告甲)單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然系爭遺囑製作日期距被繼承人死亡時間僅二日餘,被繼承人正處於癌末病危狀態,住在加護病房且意識不清,難認被繼承人係自由對其身後財產分配為合於真意之意思表示。且系爭遺囑上立遺囑人欄上簽名字跡,與被繼承人先前所為簽名有顯著差異,運筆極不順暢,應由他人協助完成,益證被繼承人當時精神狀態嚴重不佳,顯然欠缺遺囑能力。從而,系爭遺囑與法定方式不符,應屬無效。然被告執意爭執該遺囑已生效,造成原告法律上地位不安定,爰委請楊律師代為提起確認代筆遺囑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