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ogle tag (gtag.js) -->

成功案例

【未載到期日的本票罹於時效案】

 

原告在有台中房產一棟,被告有意購買系爭不動產,兩造於00年00月00日簽訂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金850萬元,原告並於同日開立票面金額5,000,000元、600,000元之本票二紙,作為履約擔保之用,被告嗣後陸續支付原告350萬元,原告復應被告之要求於00年00月00日再開立票面金額2,784,000元、780,000元之本票二紙,亦作為履約擔保之用,本票金額合計9,164,000元。詎被告明知原告無違反系爭契約之情事,竟持上開四紙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並據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然被告遲於00年00月00日以罹於時效之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原告得拒絕給付。又兩造為系爭本票之直接當事人,原告無違反系爭契約情事,系爭本票自欠缺票據原因關係存在,爰委請楊律師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