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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請求給付票款案】

 

訴外人林OO為A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因經營公司需款周轉,而與原告王先

生有金錢借貸行為,訴外人林OO即以被告陳小姐所開立之支票向原告票

貼,原告因自有資金不足,向訴外人黃OO借款轉支,並由黃OO之帳戶轉出

或匯款予林OO,共計轉出暨匯出款項新臺幣300萬元,林OO遂以其持有包

括被告所簽發之票據交付予原告,用以償還對原告之債務,詎經提示均不

獲兌現,迭經催討,被告仍置若罔聞,避不見面。爰委請楊律師依票款給

付請求權,向被告請求給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