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塗銷抵押權登記案件】

原告(李先生)當初為了擔保哥哥與被告(王先生/化名)之金錢借貸,提供自己所有位於台中市O區OO段OO地號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在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並約定擔保期間至民國110年10月10日。但李先生的哥哥在民國102年初即將當初向被告所借之金錢清償完畢,也向被告表示不會再向他借款,故李先生希望被告可以配合塗銷土地上抵押權之登記,不過被告不同意,李先生在別無他法之下來所委任楊律師、林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