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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違法解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原告張先生自99年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人力資源管理師並按月受薪三萬元,因其學專而精,素來表現優良。

被告公司自101年起另投資設立子公司A,惟投資設立之初一切尚未明朗且人力資源欠缺,被告公司竟要求包含原告在內之員工共體時艱,應協助兼任A公司一切業務,張先生從而被要求除處理被告公司之人事業務外,尚須依A公司需求處理人事招募、勞資協調、薪資計算發放等業務。

被告公司進一步要求所屬職員應簽署「自願兼任」同意書,否則將影響未來升遷、薪資調整之空間,張先生自覺無法應付故不願簽署。未料,事隔一周後被告公司主管約談張先生,告知其因無法配合公司需求,且違反主管交辦工作,已不能勝任公司賦予的職務,要求張先生當日收齊物品「捲舖蓋」走人。

張先生沮喪返家後,在家人支持及陪同下,毅然決定採取法律行動自力救濟,透過電話初步諮詢後,決定來所委請律師對被告公司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