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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塗銷認股登記案】

從事水泥業A股份有限公司是從事船舶業B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今B公司董事會103年11月30日通過發行新股增資案,預計增資12,680,000元,發行1,268,000股,每股面額10元,除保留10%為員工認股,其餘由原股東依比例認購,並須同年12月25日前認股,且同年12月29號前繳足股款。今A公司認為B公司未通知原股東A公司按比例增認股份,而直接由從事國貿業C股份有限公司承購,請求法院確認買賣行為無效,並B公司應塗銷C公司共1,141,200股之認股登記。B公司因此委託楊律師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