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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不動產借名登記案】

 

原告於65年10月間出資購買當時為預售屋之不動產,於66年7 月29日借名登記於原告之子陳明輝(化名)名下,每月貸款均由原告以支票或現金按月攤還,該房地火災保險被保險人及繳納保險費之人均為原告,稅金、水電、瓦斯、管理費等亦均由原告負擔,原告並實際居住於系爭房地,陳明輝從未以系爭房地所有權人地位為任何支配使用收益。嗣陳明輝於102 年3 月20日因病去世,借名登記關係因而消滅,然其繼承人即被告迄未將系爭房地返還原告,乃委請楊律師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及委任、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命被告應將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移轉登記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