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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保險員侵占款項案】

林立雲(原告)經由平安人壽保險公司之業務員蔣天生之招攬,向該公司陸續購買及投保壽險保單及投資型保單,後因贖回及解約等原因,該公司將相關款項匯回原告之帳戶,被告蔣天生卻利用招攬保單之後續服務機會,建議林立雲轉換投資標的,以匯回款項購買非保單連結基金,並由蔣天生代為操作,林立雲乃交付該款項於蔣天生,供其作為操作基金之用,惟卻遭蔣天生侵占款項挪為私用。林立雲乃委託楊律師提起訴訟,主張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應負僱用人責任,依民法第188條訴請該公司及該業務員連帶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