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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囑】代筆遺囑不需由立遺囑人逐字逐句口頭陳述

一名年約90歲的老奶奶身體健全、精神狀態正常,希望預立遺囑,尤其子女及見證人陪同至公證處欲辦理公證遺囑時,公證人要求老奶奶將逐字將遺囑意思說出,並且必須背出自己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欲分配的財產狀況(包括地建號),但是老奶奶患有嚴重重聽且不識字,雖明確知曉名下財產狀況及分配方式,仍遭公證人以無法口頭陳述拒絕協助辦理公證遺囑。

遺囑作成具有法定程序,以代筆遺囑為例,需符合:(1)口述遺囑意旨,(2)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3)經遺囑人認可後,(4)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5)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或按指印。

司法實務一致認為所謂的口述遺囑意旨,無須由遺囑人將遺囑之全部逐字逐句口頭陳述,只要口頭清楚說明遺囑意旨,足以表達其真意,且因數字關係或內容複雜,以口述不能盡意,亦得於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為其遺囑意旨,經代筆人筆記後,向遺囑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簽名。例如就土地之地號、地目、面積、應有部分等細節,詢問陪同之親屬後回答,並參酌攜帶的財產清單,也符合「口述遺囑意旨」要件。因此,公證人要求立遺囑人逐字逐句唸出確實過於嚴苛。

另一種侵害特留分的遺囑內容,公證人也不願意辦理,但是遺囑如有違反民法第1187條與第1123條特留分之規定,並不影響遺囑效力僅係受扣減權利人(即特留分受侵害之人)得類推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使侵害特留分部分失其效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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