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連帶保證人?
保證
現代人日常生活中,經常可見親戚朋友間拜託作保,在法律上所謂保證分為「普通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二者最主要的差異在於保證人所負的清償責任,以下簡單說明之:
一、普通保證:
依據民法規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才負代位清償的責任,也就是債權人在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拍賣),而且強制執行沒有效果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追討,此為「先訴抗辯權」。
二、連帶保證:
倘若於簽訂保證契約時,是屬於連帶保證人,就須特別小心了!所謂連帶保證人即是拋棄上述的先訴抗辯權,換句話說,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而言,是處於相同的還款地位,即一旦主債務人的財務發生狀況,債權人(如銀行、當初的放款人等)可以直接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其一催討欠款,甚至可以同時對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一併求償。因此,在替人作保時,務必思慮周全。萬一連帶保證人不幸過世,他的繼承人又未在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則表示願意繼承此連帶保證債務,將來債權人可查封拍賣各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車輛、股票、銀行存款及每月薪資1/3等等。
然而,實務上,若非對法律有所涉獵者,恐難於辨別究竟是屬於何種保證契約。所以,在此提供數種一般常見屬於連帶保證契約的文句供民眾參考:
一、「第○○條 對於本契約所生之金錢債務(包括違約金),丙方(○○○)願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責任或同一責任。」
二、「第○○條 乙方(○○○)對於甲方(○○○)所負之債務,如有不履行之情事者,由丙方(○○○)代負履行之責任,丙方並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絕無異議。」
三、「第○○條 支付價款之期限屆至(或借款之清償期屆至),丙方(保證人)應即清償。」
四、「第○○條 本契約共一式三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
(乙方) ○○○
(丙方)連帶保證人 ○○○
中華民國○○○年○○月○○日
五、「第○○條 乙方(○○○)如違約不履行時,丙方(○○○)應即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