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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離婚、一方死亡、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等,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後,如有剩餘,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請求二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民法第1030條之1)。但夫或妻個人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贈與)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無須分配。

例如:夫的婚前財產有3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300萬元,婚後負債20萬元,則夫的婚後財產為300萬-30萬(婚前財產)-20萬(婚後負債)=250萬元。妻的婚前財產有10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600萬元,婚後負債50萬元,則妻的婚後財產為600萬-100萬-50萬=450萬元。夫的剩餘財產為250萬元、妻的剩餘財產為450萬元,則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即為450萬-250萬=200萬元。這項差額應由夫妻平均分配,即各自分配100萬(200萬÷2=100萬),也就是夫可以向妻請求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