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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小孩的生活費用要如何分攤?

依民法第1084條第1項及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夫妻雖然離婚,但仍應分攤扶養子女所需的費用,到子女成年或大學畢業為止。有關子女扶養費的計算方式,法院一般都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以台中市為例,103年,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0,801元,一般均以父母雙方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故一人每月要負擔子女生活費用10,400元。如果對方不支付小孩的生活費,可以起訴請求對方給付,又如果有為對方代墊小孩生活費的部分,也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對方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