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被告應向債權人「當面道歉」,被告拒不履行,可否聲請強制執行?
依照執行名義,債務人應該為一定的行為,而其行為必須債務人親自為之,非他人所能代為者,如歌星表演歌唱、畫家作畫、書法家揮毫等是,
執行方法為︰
1.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間即逾期不履行應賠償的數額︰此為一種執行命令,由執行法院以裁定為之,可為執行名義(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得就債務人的一切財產為執行,如所定的數額,經執行完畢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也歸於消滅。
2.執行法院定債務履行的期間,於債務人逾期不履行時處債務人三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怠金︰債務人經處過怠金後,仍得再科處,處過怠金之裁定可以為執行名義,可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執行,債務人經處過怠金後,其履行之義務不因此而免除。
3.前兩種併用亦即執行法院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即逾期可履行應賠償之數額及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4.債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或顯有逃匿之虞者,執行法院應命其提供擔保,無相當擔保者得拘提管收之。
法院判決被告應向債權人當面道歉,但被告拒不履行,此種被告應履行之行為非他人可以代替,執行法院可斟酌情形依上述1~4之方法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