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債務人之存款和薪水進行強制執行?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是指債務人為第三人的債權人,而第三人所積欠者為金錢債權,譬如債務人存在銀行的存款,任職公司每月可領的薪資、出租房屋可收的租金、公司股東可領取的股息或紅利都是。其執行方法為︰
1.扣押程序︰
由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該債權或為其他的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2.變價程序︰
上述所發之扣押命令,只發生扣押(查封)的效力,債權人的債權並,不能因此而受清償,因此執行法院仍須經過變價的程序,債權人的債權始能獲清償,變價的程序有下列三種︰
I.收取命令︰
由執行法院頒發命令,准許債權人自行向第三人收取,以清償其債權,債權人必須持收取命令向第三人收取後,執行程序始終結,再尚未收取之前,其他債權人仍能參與分配。
II.移轉命令︰
由執行法院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移轉與債權人,以便債權人向第三人領取,移轉命令到達第三人後,即發生債權移轉的效力,執行程序亦告終結,其他債權人不得再聲明參與分配。
III.支付轉給命令︰
由執行法院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為支付,然後由執行法院轉交給債權人。支付轉給命令頒發後,必須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並由執行法院將金錢轉交債權人受領時,執行程序始為終結,因此在債權人尚未受領前,其他債權人仍然可以聲明參與分配。此種命令大都在有其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採用,在有人參加分配之情形,於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執行法院分配表作成前,其他債權人可以聲明參與分配,分配表作成後則否。
金錢債權如果因為附有條件或期限,以致難以為上述三種命令時,可準用動產執行的規定,拍賣或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