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網購並匯款後,消費者卻沒有收到貨品,構成詐欺罪

◆前提事實:
在電視或網路購物,消費者匯款後卻沒有收到貨品,是否有罪?

◆案件見解:
有。可能會構成刑事上的詐欺罪。因為消費者匯完款後卻沒有收到物品,已造成了他財產上的損失,且詐騙人確實有詐欺故意,那些商品目錄只是讓消費者信以為真的一種手法,實際上根本沒有寄出貨品,所以應成立詐欺罪。


如果沒有辦法證明詐騙人有詐欺故意或施用詐術,則單純只是民事上案件,消費者可依民法規定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契約、交付貨物。另外,這種情形還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適用,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解除買賣契約,而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第 339 條 詐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