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侵占、公務侵占及業務侵占有何異同?
◆前提事實: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甲長年旅居國外,國內的房產委託乙代為保管、出租,不料乙卻擅自將甲的房產賣掉,並私吞賣得款項;或是獨居老翁將存摺、印章交由信任的大陸配偶保管並處理帳戶,該陸配卻趁機盜領老翁存款並據為己有等。
公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某書記官侵查封抵稅羊毛衣,並挪用代收的稅、罰款約15萬元,該書記官除觸犯刑法公務侵占罪以外,尚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
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大樓管理會的主委,藉職務之便將住戶繳納的管理費據為己有之、某銀行或農會的員工虧空公款、某通訊行職員負責送貨和收貨款,將跟客戶收取的貨款私吞供己所用、友達晶材公司高階主管將邊材盜賣給子公司獲利等。
◆案件見解:
刑法上侵占罪分為「普通侵占罪」、「公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和「侵占遺失物罪」。
普通侵占罪是最基本的犯罪行為態樣,當行為人客觀上將自己受他人委託而合法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主觀上也對據為己有的行為有所認識時,即觸犯本罪,典型的侵占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例如: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之物贈與或是轉讓給別人,或加以丟棄、加工、賣出、借給別人等。而「物」的性質包括動產或不動產、有體物或無體物(如電能、熱能和其他能量)等,但無形的權利(例如商標權、專利權等)並非刑法所要苛責的,依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即可。
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的犯罪態樣,是因為非出於一般的委託關係合法持有,委託人的信賴程度更高,因此刑責比普通侵占罪更重。「業務侵占」是指行為人因執行業務而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將該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而公務侵占則以行為人於侵占時具有公務員身份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