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A教會錢認識公益侵占等問題
報載《財團法人台北市信義路基督教會前董事長黃海濤,利用職權以「螞蟻搬象」手段,侵吞教會公款約2148萬元,辯稱「錢拿去濟貧」卻提不出帳目,還掰聖經上說「做善事不能讓別人知道」,最高法院昨依公益侵占罪判決2年8月確定。》
教會或宗教團體帳目不清恐衍伸大問題
在法律上,教會可能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方式存在,但因有教會本身就有公益的性質,因此目前大多數的教會均以財團法人方式運作,而所謂財團法人就是必須不以營利為目的。教會或其他宗教團體,因為過去總認為談到錢會過於世俗,因此不僅沒有妥善的監督機制,帳目更常常不甚清楚,此時若遇到有心人士,恐怕就會衍伸出極大的問題,教會內部人員可能因此吃上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宗教團體法若修訂通過,將迎來新的變革
內政部現已草擬出「宗教團體法」,未來若可順利通過,我國宗教團體將可依該法登記為「宗教法人」,此有別於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並給予宗教團體比較高的自主性。法案中也規定「宗教法人」每年須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更應經過會計師簽證,如有對外募集財物,相關資訊也應提供查詢或公開。
公益侵占罪
公益侵占罪與普通侵占罪最大的差別在於,持有的人侵占之物是屬於公益財產。刑法第336條第1項所謂侵占因公益所持有之物,必須其物因公益上之原因而持有,即其持有之原因,為公共利益,從而侵占之,始得構成。若其物雖有關公益,而行為者初非本處理公益事務之身分,或受處理公益事務者之委託,因公益上之原因而持有,縱有侵占行為,也不得以公益侵占罪論。新聞中教會的前董事長,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屬公益性質的教會財產,當然構成公益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