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工程師報廢新品 竟判刑事背信罪!?
台積電某助理工程師負責機台設備保養、領取零件等事宜,得知台積電內部對於領取機台零件「製程反應室觀景窗基座」單價為3萬1626元,處理報廢後並無後續控管機制,便自己或委請同事領取料件新品後,登入帳號進入物料追蹤系統將新品手動下機、報廢,總計多達46次,讓台積電損失高達145萬4796元。
雖然聲稱是為了公司內部稽核、受上級指示所為,並沒有損害公司利益,然而法官並不採信其說詞,法官認為他對於料件領取、管理使用方式,應遵循工作規則,不得違背任務,結果竟違反規則任意領取、報廢料件新品,並在電腦上不實登載,足以損害台積電,行為甚不應該,且犯後僅坦承登載不實,猶矢口否認背信,事後僅賠償公司10萬元,最終仍未與公司和解、取得公司諒解,最後依背信罪判刑6月。
<引自自由時報>
法律評析
該名助理工程師的行為是否一定構成背信,有相當大的疑義,從行為外觀看起來只是員工遵守上級指示進行領料、報廢,因此造成公司損失,是否僅為工作上疏失,而只負擔民事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責任,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有進一步侵占報廢後的廢料,另成立侵占罪以外,是否成立背信罪的關鍵在於法院如何認定「為他人處理事務」的要件。
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範圍,有不同見解如下:
1.權限濫用說:認為背信罪的本質在於代理權的濫用,只有在雙方存在代理關係的情況,始有成立背信罪之可能。例如公司董事執行業務時,做出有害及公司、股東利益之決策;有代理公司對外執行業務之員工,為圖謀自己或他人利益,利用職務之便中飽私囊。
2.事務處理說:認為背信罪以對於他人財產負有法律上管理義務,卻違背該義務,才有成立背信罪之可能。
3.背信說:最廣義的觀點,認為凡違背事務處理義務,無論是代理行為(涉及第三人時)或與本人間的內部事務,均為背信罪中為他人處理事務,且不論是法律事務或事實上之事務均包括在內。該案例的判決即是採最廣義的見解。
但是刑法背信罪的立法目的是:「凡以此條致罰者,如公司辦事員,受人賄賂,而拋棄公司利益所關之訴訟。又如幼者之後見人,以自己對於第三者所負之債務,與幼者對第三人所有之債權相抵,使幼者受其損失等是」等語,可知背信罪之可罰性,係建立在處理本人與第三人間外部之財產事務(例如員工受公司委託,以公司名義對外與他人簽約),而該事務之處理足以影響本人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得喪變更時,行為人違背本人意思且致生損害於本人對第三人財產或其他利益時,始得成立。若未限縮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於「處理對第三人外部關係之財產事務」,廣義地將所有對於他人之任務有所違背之行為,均納入背信罪處罰對象範圍內,則一般私法上債務不履行之行為均有成立背信罪之虞,此顯非背信罪所欲規範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