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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未經老闆同意將商品賤售,成立背信罪

◆前提事實:
甲是DVD出租店的店員,平常老闆待他刻薄,有一天趁老闆不在家,對外宣稱:「所有DVD都只要50元」,不到一小時全部賣光光,甲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案件見解:
是。應成立背信罪。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甲店員是受僱人,有為出租店處理事務之義務,符合「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要件,且該事務屬於財產上的事務,甲將商品賤價出售,違背老闆之意願而損害老闆之財產利益,應成立背信罪。應注意的是,除了刑事責任外,雇用人尚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填補商品賤售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