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能不能獲得檢察官的緩起訴?
肇事後逃逸已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此犯罪是公訴罪,檢調單位可不待被害人提告即自行調查,並提起公訴。在偵查階段,肇事逃逸者否必然被起訴,而完全沒有緩起訴的機會,答案是否定的。只要能夠緩起訴的要件,還是有機會避免被起訴進入審判程序。
緩起訴制度的目的,主要是對初犯輕罪又有彌補誠意的犯罪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們有機會補償他對社會或被害人造成的損失,而不致留下前科紀錄,只要被告所犯的罪名為輕罪,且適合緩起訴者,檢察官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只要肇事者在這段期間內沒有再犯罪的話,就不會被起訴或留下前科紀錄。
檢察官可以再額外命令被告寫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向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或參與社區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