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遭一罪兩罰可提出異議
◆前提事實:
小明因為酒駕先被地檢署罰款4萬5千元,勞動服務50小時,緩起訴一年,並已執行完畢。後來又收到監理站的裁決書,須繳罰緩4萬5千元,小明可以不繳嗎?
◆案件解析:
一個酒駕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法律,一個是行政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另一個是刑法的公共危險罪。至於小明的情形可不可以兩罰,法院對這種情形分為兩派看法,一認為可以兩罰,一認為不行。
主張可以兩罰的法官認為,緩起訴為附加條件的不起訴處分,屬於不起訴處分的一種,因此不是刑罰,所以交通違規罰鍰還是可以處罰。主張不可兩罰的法官認為,刑事罰應該優先於行政罰的處罰,也就是只要以刑罰處罰就可以了,雖然緩起訴不是刑法所明定的刑罰種類,但是緩起訴的附加條件對被告名譽、財產等權益,及心理產生相當的影響,所以亦應算是刑事處罰的一種,監理站的罰單應該被撤銷。
雖然有兩派看法,但可以確定的是,小明可針對監理站的罰單,向法院提出異議,只是能否成功,並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