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支票金額,構成什麼犯罪?
小朱在支票上,把金額從七萬元改成七十萬元,小朱構成刑法第201條之「變造有價證券罪」,支票不是單純的文書,而是有價證券,支票上權利之移轉及行使,與其占有支票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如要實行券面所表示之權利時,必須占有該票券為其特質。一旦支票遺失後,就無法再享有支票上的權利了。刑法第201條的內容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小朱把金額從七萬元改成七十萬元,是為變造的行為,因為小朱是無權修改之人,卻在真正之支票上作內容的改變,故應成立變造有價證券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