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冒用某甲之名義申請信用卡,進而持卡向特約商店購物,乙構成什麼犯罪?乙偽造某甲的簽名,構成刑法第210條和第216條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罪。為什麼不是構成刑法第201條之1的「偽造信用卡罪」呢?因為刑法第201條之1是側重於「信用卡」卡片本身之偽造,某甲取得的信用卡是銀行製發的,卡片並非偽造,而是甲填寫申請書時偽造乙的簽名,這部分才是犯罪行為。
名片算是刑法的文書嗎?
與大陸女子假結婚,有何法律責任?
擅改支票金額,構成什麼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