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仍用父母名字領錢,涉及偽造文書
案例事實:
實務上常發生,父或母去世後,某一名子女仍用父或母的名義自銀行提款,待被其他子女(兄弟姐妹)發覺後,以父或母在世時,曾授權自己代辦銀行帳戶提、存款當理由,而且所提領之款項是用於支付去世的父或母的相關醫療費和喪葬費,此種說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案例分析:
一、最高法院認為上面的情形,一旦父母死亡,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消滅,此時既然父母生前有授權或委任某子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後,該名子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填寫提款單提款,否則涉及偽造文書罪。至於所領的款項是不是用於支付醫療費、喪葬費,屬於該名子女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不影響偽造文書的成立。
二、節錄最高法院判決內容如下:
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之作成名義人業已死亡,而社會一般人仍有誤認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自難因其死亡阻卻犯罪之成立,故所偽造文書既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犯罪及應成立,縱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行為人在他人生前,獲得口頭或簽立文書以待為處理事務之授權,一旦該他人死亡,因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消滅,自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縱然或授權之人為享有遺產繼承權之人,仍無不同;否則,足使社會一般人,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之虞,應屬無權製作文書之偽造行為。若是父母在世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事宜,死亡之後,子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只能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至於所提領的款項是否用於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之費用,要屬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於行使偽造文書罪該當於否不生影響。(107年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