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贍養費,離婚後,弱勢之一方,還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社會變遷,人的觀念也隨之進步,但社會中受到傳統思維「男主外,女主內」觀念影響的家庭不在少數,此種情形往往導致妻子在婚姻關係中成為弱勢的一方,若夫妻離婚,妻因操持家務成為家管而無所得,為維護社會公平與性別平權,且妻為婚姻生活的貢獻的並不亞於夫之意旨,我國民法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此種權利稱之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案例:
離婚時,夫有財產共一千萬,婚前負債兩百萬,婚後負債三百萬,妻則無任何財產,但也沒有負債;則夫的剩餘財產為七百萬元(一千萬元扣除婚後負債三百萬元,婚前負債兩百萬無法扣除),妻之剩餘財產為零。
妻可依照民法第1030-1條向夫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即三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