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離婚之「精神賠償」與「贍養費」
法律觀念解析:
離婚是否可請求「精神賠償(或稱慰撫金)」或「贍養費」是一般面臨離婚之人常會詢問律師的問題,尤其是想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究竟何種情形下,訴請離婚時可請求「精神賠償」和「贍養費」,又二者有何不同?可以請求的金額又多少?對這個問題,先講個結論,那就是二者都是在法院「判決離婚」時才會有所謂的「精神賠償」和「贍養費」,協議離婚或調解成立離婚時都不會有這個問題。前者,規定在民法第1056條,指的是夫妻一方,因判決離婚,受損害者,若無過失,雖然不是財產之損害,受害人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裏的「相當金額」就是「精神賠償」。例如,A男B女為夫妻,A通姦被法院判決有罪,B訴請離婚並請求精神賠償(慰撫金)30萬元。這個例子中有二點要說明,首先B本身必須對造成離婚之事由是沒有過失的,例如,A通姦但B之前曾和異性搞曖昧或曾辱罵A等,此時B女也有過失,B不可向A請求。
精神賠償:
精神賠償(慰撫金)其次。損害金額多少之認定,法院必須依照雙方的身分、年齡及生活水平和財力狀況等作綜合判斷後認定。但白話說就是法院依自由心證認為認定。實務上,被害人起訴請求精神賠償會盡量提高金額,但和法院判決金額往往有相當大的落差,但法院判決仍須指出具體理由,若只是抽象的說審酌兩造及死者之社會地位及經濟狀況,而沒有「具體」指出為何這樣判理由,則判決仍有被上級法院廢棄的可能,而起訴金額150萬以上者,可上訴到最高法院,可一併注意。
贍養費:
至於「贍養費」是指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例如:A男B女為夫妻,B結婚後為專職家庭主婦,A為公務員,家中所有開銷支出全仰賴A男。稍後,B得到精神方面的疾病,經醫院判定難以醫治,A訴請離婚成功。此時B若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B可向A請求給付贍養費,其金額多寡,法院需依生活困難者之生活上需要及負擔之經濟能力程序而為綜合判斷,「贍養費」案件比起「精神賠償」更為嚴格,司法實務上比較少見。另外,前面例子,若A有相當之婚後財產,則B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會更有利。